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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库拉索外交供应公司合作经营机上免税品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署监[1995]161号颁布时间:1995-03-07

     1995年3月7日 署监[1995]16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库拉索外交供应公司合作经营中国国际航空 公司的国际和地区航班上的免税品业务,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双方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不成立法人实体,合作业务中出现的法律责 任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全部承担。 二、合作经营品种包括烟、酒、香水、化妆品、手表、金银首饰、礼品。今后如 增加经营品种,须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报经北京 关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备案。 三、机上免税品中的烟草制品和烟精饮料内、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应打上“中国关 税未付”(ChinaDuty None Paid)的中英文样。   四、机上免税品的销售对象仅限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国际及地区航班上的乘客;对 于加载国内段旅客的国际航班,在国内段航行期间,不得进行免税品的销售业务。   五、机上免税品的进口报关、缴纳监管手续费及其它监管手续,按海关现行有关 规定办理。  一九九五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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