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暂停执行海关总署“第四号令”的通知

署法[1992]1482号颁布时间:1992-09-18

     1992年9月18日 署法[1992]148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我署以海关总署第四号令发布实施了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对《对于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规定》(以下称简《规定》)。 鉴于《规定》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形势的要求,现决定自即日起 停止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对违反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的案件,海关应依照《海关法》、《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有关许可证管理的法规、规章规定立案调查和处理,不 再依据《规定》进行立案查缉。 二、在本通知下达前,各海关已依据《规定》精神查处的案件,对已制发《 处罚通知书》,但尚未最终结案和执行完毕的,《规定》继续有效,并按《规定》进 行复议、应诉和执行工作。对已立案调查,但尚未制发《处罚通知书》的,应逐案进 行清理;能够依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处罚的,依法办理;已 采取扣留货物等强制措施,并且需参照《规定》精神定性量罚的,应报总署调查司审 定后,再制发《处罚通知书》;其它依据《规定》已立案调查的有关案件,可由各关 决定撤销案件,终止调查。 上述清理工作和办理复议、执行程序,各关应在年底前完成。 三、各海关应继续加强对许可证管理商品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 法规。 四、本通知由各海关内部撑执行,不对外公布。有关《规定》正式废止事宜, 待我署会商经贸部后另行通知。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