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合资医院有关问题的批复
署监一[1992]482号颁布时间:1992-11-28
1992年11月28日 署监一[1992]482号
南昌海关:
你关洪关业[1992]1号文件收悉。
关于中外合资医院进口疗仪器设备问题,经与卫生部、经贸部联系,中外合
资医院应按两部联合下发的卫医字[89]3号文件规定办理审批,即:试办的中外
合资医院,诊所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要卫生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
已按上述程序审批成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如进口医疗、诊断、监护所需
的仪器设备可按现行国家对"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