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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邮寄纳税申报的通告

通告〔2024〕1号颁布时间:1970-01-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邮 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 号印发,根据 2018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修 正)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有关 规定,现将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纳税申 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在本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2 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 人,不方便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 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年度申报。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二、受理机关 邮寄申报采用定点集中受理方式。负责接收本市个人所得税 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燕山地区 税务局(邮寄收件地址: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岗南路东一巷 8 号, 邮政编码:102500,联系电话:010-80341973)。

   三、办理程序 

  (一)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包括一式二份纳税申报表以及税 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居民个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 汇算清缴的,应当清晰、准确、完整填报纳税申报表。为提高辩 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打印后签字确认。

  (二)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税务机关规定的要 求填写纳税申报表和纳税资料后,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 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公司寄递。 

  (三)接收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内容填写完整的, 税务机关予以受理并将申报信息录入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在纳 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后,一份回寄纳税人、一份留存归档。 

  (四)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或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四、邮资 邮寄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纳税申报特快专递邮件实行按 件收费,收费标准依据邮政公司 EMS 收费标准确定。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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