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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厅、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肥料市场管理的通知

吉农肥联字[1999]38号颁布时间:1999-03-01

     1999年3月1日 吉农肥联字[1999]38号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肥料(含叶面肥、拌种肥、土壤调理剂、复混肥、微生物肥料、植物生长 调节剂,有机、生物肥料等,下同)的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维护农民利益,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加强 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和《国务 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现就加强我省肥料市场管理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生产、进口、销售的肥料制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 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中列出的十四种符合国家质 量标准的肥料免于登记外(见附件),都必须向国家农业部或吉林省农业厅办理检验 登记事宜。经检验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及推广应用。吉林省肥料、土 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具体负责 办理检验登记手续。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对检验登记产品不定期联合发出公告,以便在农业 生产领域推广使用。   二、经国家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检验登记的所有肥料新品种,都必须坚持试验、示 范、推广的原则,不得“一哄而上,一哄而下”,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地做 好此项工作,防止盲目推广应用。   三、未经国家农业部检验登记的省外肥料产品(包括在外省已经登记的产品)进 入我省境内,均须向吉林省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评审委员会申请办理 肥料产品登记事宜,未办理肥料产品登记手续的一律不得在吉林省境内销售和使用。   业经国家农业部登记的产品进入吉林省境内,须由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统一安排 试验示范,确定其增产、有效后方可进行推广使用。   对经销未经国家农业部或省农业厅登记的肥料产品,由省农业厅或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予以通报批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封存、责令追回、没收产品及非 法所得、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经检验登记并颁发《吉林省农业厅肥料农业使用登记证》或《肥料、土壤 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产品农用推广证》的产品,省土壤肥料总站要进行不定期的 抽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要限期改进,限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省农业厅将 撤销其登记证或推广证,并发布公告。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用户对其安全性及有 效性提出投诉,省土壤肥料总站有权进行复核检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 查处。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农业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肥料市场的管理。 严格把好肥料经营单位的核准登记关,坚决取缔非法经营。加强对本地区肥料广告的 日常监督管理,做好肥料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工作。申请发布肥料广告的,应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交验农业行政部门核准的《肥料广告审批表》后方可发布。肥料广告的文 字、语言及画面含义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不得出现贬低同类产品或进行功效和安全 性对比评价。发布肥料广告必须标注肥料广告审批文号。对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认真做好肥料质量监测工作,加大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工作力度。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措施,每 年在适当时机进行一至两次全面联合检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做到常抓不懈,切实抓好肥料管理工作。 附件:符台国家质量标准免于登记的肥料品种   1.硫酸铵、2.尿素、3.硝酸铵、4.氰铵化钙、5.磷酸铵(磷酸一铵、 磷酸二铵)、6.硝酸磷肥、7.过磷酸钙、8.氯化钾、9.硫酸钾、10.销酸 钾、11.氯化铵、12.碳酸氢铵、13.钙镁磷肥、14.进口三元复合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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