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计划委员会、吉林省粮食厅、吉林省农业厅沈阳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吉林省交通厅转发国家工商局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市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工商市联字[1999]第3号颁布时间:1999-05-21
1999年5月21日 吉工商市联字[1999]第3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委、粮食局、农业局、交通局,长春、
吉林、通化、图们、白城、通辽、哈尔滨铁路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局等六部(委)局《关于进一步搞好粮食市场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工商市字[1999]第3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县(市)运销玉米、水稻,采取供货方在发粮时直接结算的,需持有国有
粮食收储企业或粮食加工企业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吉林省粮食销售统一发
票》(样式附后);采取收货方验货后结算方式的,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具的《吉
林省粮食调拨、销售统一发货明细表》(样式附后)运输。
二、凡经铁路运输出省的粮食,必须经省粮食厅在“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
(铁路要车计划表)上加盖“吉林省粮油批发交易管理办公室准运章”。除加盖准运
章外,采取供货方发粮时直接结算的还要出具带有承运联(随货同行联)的《吉林省
粮食销售统一发票》;采取收货方验货后结算方式的,要出具《吉林省粮食调拨、销
售统一发货明细表》或粮食交易市场提供的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带有承运联(随货同
行联)的交易收费票据(样式附后)。否则,不得给子办理运输。
三、中央储备粮的调运(包括集并、移库,下同),必须持有国家或省级粮食行
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调拨文件办理运输手续;地方储备粮的调运,必须凭市(州)、县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拨文件办理运输手续;进出口、军供、救灾粮的调运,必须持
县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拨文件办理运输手续。上述粮食调拨、销售必须填制
《吉林省粮食调拨、销售统一发货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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