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财政部「研商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类所定『非依法令变为非农业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 事宜」会议纪录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七四四八九号颁布时间:1998-11-19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叁日建立
财政部税法释令
法律依据: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
关系法令:
日期文号:财政部 87.11.19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七四四八九号
摘要:「研商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类所定『非依法令变为非农业
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事宜」会议纪录
主旨:检送本部八七年一月四日「研商土地税法第五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款所定
『非依法令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关事宜」会议纪录一份,请查照转知。
说明:
附件:研商「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款所定『非依法令变更为非农
业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关事宜」会议纪录
一、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九时叁十分
二、地点:本部一二一叁会议室
叁、主席:
四、出席单位及人员:
五、会商结论:
(一)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供自营或出租供营利事业作农业
用地使用等情形,与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款所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
使用」之认定无关。
(二)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是否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由
当地税捐机关会同农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依事实认定。至水利用地提供园艺、造景、
花木、批发买卖场所使用,如违反水利法规,宜由水利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叁)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之面积,
未达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税土地面积五分之一者,按比率处罚;达五分之一者,
依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处罚。
(四)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如经查
明不符合土地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者,应改课地价税。
六、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