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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财政部「研商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类所定『非依法令变为非农业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 事宜」会议纪录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七四四八九号颁布时间:1998-11-19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叁日建立   财政部税法释令   法律依据: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   关系法令:   日期文号:财政部 87.11.19 台财税第八七一九七四四八九号   摘要:「研商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类所定『非依法令变为非农业 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事宜」会议纪录   主旨:检送本部八七年一月四日「研商土地税法第五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款所定 『非依法令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关事宜」会议纪录一份,请查照转知。   说明:   附件:研商「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款所定『非依法令变更为非农 业用地使用』之认定及相关事宜」会议纪录   一、日期: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九时叁十分   二、地点:本部一二一叁会议室   叁、主席:   四、出席单位及人员:   五、会商结论:   (一)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供自营或出租供营利事业作农业 用地使用等情形,与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第叁款所称「变更为非农业用地 使用」之认定无关。   (二)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是否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由 当地税捐机关会同农业主管机关及相关机关依事实认定。至水利用地提供园艺、造景、 花木、批发买卖场所使用,如违反水利法规,宜由水利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叁)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之面积, 未达每宗土地原免徵土地增值税土地面积五分之一者,按比率处罚;达五分之一者, 依土地税法第五十五条之二第一项规定处罚。   (四)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税之农业用地後,变更为非农业用地使用,如经查 明不符合土地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者,应改课地价税。   六、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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