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库”征收房产税问题
新地税三字[2000]013号颁布时间:2000-07-14
2000年7月14日 新地税三字[2000]013号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地字003号通知《关于房产的解释规定》,能够遮风
避雨、储藏物资的场所,按房产征收房产税。水泥库为圆柱形,钢混结构,且封顶。
水泥生产企业的生产程序大致分为4个过程,各库名称分为:分料库(生料库)、熟
料库、均化库、水泥库等,考虑到企业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因此,对其头、尾的分料
库(生料库)、水泥库两部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其余暂不征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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