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6日 新地税征字[1999]027号
补充规定之一:
你们《关于在我区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请示》(新地税征字[1999]
006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
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文的规定;为加强我
区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1999年6月1日起对我区各
城市出租汽车逐步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由各地政府确定的
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税务部门共同制定,并报各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补充规定之二:
一、从1999年6月1日起我区各城市出租汽车逐步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各
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措施由当地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和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共同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城市出租汽车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制定的税控功能技术标准。我区安装的税控计价器必须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
治区技术监督局和自治区建设厅选定的统一机型。
三、在实施工作中,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税控计价器的销售、安装由技术监督局
和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税控计价器的检定、修理由法定的计量检测机
构负责;税控计价器使用的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管理。
四、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规定使用税控计价器及专用发
票,严禁私自拆装改动税控计价器,对应安装使用而未安装使用税控计价器和未检定
合格或超周期使用计价器以及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进
行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要深入做好调查研究
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密切配合协作,保证此项工作稳妥进行。
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报告。
补充规定之三:
为了做好推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
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
164号),明确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为
了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使用及监督管理等有关方
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税控计
价器型式批准和税控功能检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必须送交国家质量技术
监督局授权的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定型
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完成后,技术机构应出具试验报告和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由
受理单位对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
进行复审。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合格;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向
申请单位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单位颁
发型式批准证书。授权承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的技术
机构另行公布。
(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必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
局联合颁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及《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接口技
术要求》(见附件)。定型鉴定不合格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改进一次。再次鉴定不
合格的,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发生结
构、功能变化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三)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向所在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的
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税控计价器出厂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逐台进行
检定,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使用及对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
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出租汽车
税控计价器。
(二)新安装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和税
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关于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进行纳税
申报。
(四)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
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违返规定的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
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
法》考核发证的,依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
处理。
(三)凡不按规定使用和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不按税控计价器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偷税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和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税务机关可处以
10000元以下罚款。
附件: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
一、接口要求
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具有IC卡接口,并以IC卡为传输介
质与税务局交换信息。接口设备或驱动电路应能对CPU卡和逻辑加密卡进行正确读
写。
二、CPU卡公共文件结构
税务卡根据功能划分为税控初始化卡、税务信息采集卡和税务稽查卡(以下分别
简称为初始化卡、采集卡和稽查卡)三类,分别执行对计价器的税控初始化(以下简
称初始化)、月营业数据采集和税务稽查操作。初始化卡和稽查卡为CPU卡,采集
卡随计价器一同配置,生产企业应选配CPU卡或安全性能较好的逻辑加密卡。
CPU卡片中的文件通过税务局或税务局委托使用的(税控计价器初始化管理系
统)(以下称其为管理软件)创建,起始于TAX.TAXI.DDF。该起始文件
必须存在,而且被映射到卡片中的某个专用文件DF。三类CPU卡中PIN信息文
件、特征信息文件和基本信息文件结构一致。
为叙述方便,以下用字母A代表ASCII码,B代表二进制,BCD代表压缩
BCD码。
1.PIN信息文件
标识:000FH;类型:PIN文件;长度为4字节,用于卡片读写权限的控
制,在发卡时创建。当访问具有PIN保护属性的文件时必须进行PIN认证。
2.特征信息文件
标识:0010H5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卡类型标识(1B)(表示"卡
类型标识"是长度为1字节的二进制数据,下同)和卡安全信息(18B)。
特征信息类型标识为0D1H表示初始化卡,为0D2H表示采集卡,为0D3H
表示稽查卡,其中高半字节D为税务卡特征信息。
该文件在发卡时创建,存取控制为:读自由,写需要PIN认证。计价器端只能
读取。
3.基本信息文件
标识:0011H5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卡号(10A)、发卡日期
(4BCD)、身份认证信息(32B)和纳税人识别号(20A)。
该文件在发卡时创建,卡号和发卡日期由管理软件生成,纳税人识别号根据实际
情况填入。存取控制为:读自由,写需要PIN认证。计价器端只能读取。
三、初始化卡
1.工作信息文件
标识:0012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计价器数量(1B)、起始顺序
号(2B)和成功数量(1B)
计价器数量表示本卡可初始化计价器的最大数量,由管理软件根据卡容量计算写
入。参考计算方法为:卡容量减去文件头、PIN信息文件、特征信息文件、基本信
息文件、工作信息文件和其它辅助信息占用的空间除以返回信息文件长度328。起
始顺序号表示本卡欲初始化计价器在出租汽车公司编号的起始值,由管理软件生成并
写入,初始化时计价器记录并显示。成功数量记录本卡已初始化成功计价器的数量,
发卡时置为起始值o,由计价器在被初始化时判断,成功后加1并写人。
2.返回信息文件
标识:从0013H起始,依次递增;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顺序号(2B)、
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10A)、初始化时显示金额值(5BCD)、安全信息
(305B)、年(2BCD)、月(1BCD)、日(1BCD)、时(1BCD)
和分(1BCD)。
这些内容都由计价器写入初始化卡并返回给管理软件读取。顺序号由计价器根据
起始顺序号和成功数量得到并写入。年、月、日、时和分为初始化的时间。如果通过
身份认证,写入签名信息供管理软件认证,否则写入明文信息,此时,安全信息全部
写入0FFH。
每个计价器的返回信息写入对应的一个文件,文件个数由欲初始化计价器数量决
定。
四、采集卡
(一)CPU卡
1.工作信息文件 .
标识:0012H;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顺序号(2B)、监控微处理器
序列号(10A)和纳税标志(1B)。
顺序号和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由管理软件在发卡时写入。纳税标志由管理软件在
发卡时或接收完成计价器税务信息采集抄报后置为起始值0。由计价器在月营业数据
被采集成功时置1。
2.税务信息文件
标识:0013H;类型:定长记录;内容:正常数据(22B)和补报数据
(22B)。
正常数据为月营业数据,包括年(2BCD)、月(1BCD)、金额
(5BCD)和附加安全信息(14B),由计价器写入。补报数据格式同正常数据;
其中年月为漏报的起始年月,金额为以前(不包括本月)末纱报的所有月的金额之和。
如果通过身份认证,计价器把签名信息写入采集卡供管理软件认证,否则送出明
文信息,此时,附加安全信息全部写入0FFH。
(二)逻辑加密卡
内容应包含特征信息、基本信息、工作信息和税务信息。分别与CPU采集卡的
特征信息文件、基本信息文件、工作信息文件和税务信息文件的文件内容相同。
五、稽查卡
1.工作信息文件
标识:0012H5类型:透明二进制;内容:计价器数量(1B)、起止年月
(6BCD)、成功数量(1B)和稽查信息文件数(1B)。
计价器数量表示本卡可稽查计价器的最大数量,由管理软件根据卡容量计算并写
入。参考计算方法为:卡容量减去文件头、PIN信息文件、特征信息文件、基本信
息文件、工作信息文件和其它辅助信息占用的空间除以3年的月营业数据与公用信息
文件中定长记录的长度之和807。起止年月表示本卡欲稽查的时间段,由发卡时生
成并写入。成功数量记录本卡已稽查成功计价器的数量,由管理软件置起始值0,由
计价器在被稽查时判断,成功后加并写入。稽查信息文件数可设定为计价器数量乘3。
2.公用信息文件
标识;0013Hz类型:定长记录;记录数为计价器数量,每条记 录内容为:
顺序号(2B)、监控微处理器序列号(10A)、汇总月数(1B)和起始文件标
识号(2B)。
公用信息文件的所有内容只能由计价器在被稽查对写入,每个计价器对应一条记
录,由管理软件读出。汇总月数为本次稽查到的月数,如果卡中设置的稽查起始时间
早于韧始化时间,计价器应将初始化时显示金额值作为首月数据写人,对应年月值为
0FFFFFFH。起始文件标识号对应本计价器开始写入的稽查信息文件的标识,
从该稽查信息文件的首记录写起。
3.稽查信息文件
标识:从0014H起始,依次递增;类型:透明二进制;存放12条定长记录,
每条记录的内容为:年(2BCD)、月(1BCD)、金额(5B佃)和附加安全
信息(14B)。
如果通过身份认证,计价器把签名信息写入稽查卡供管理软件认证,否则送出明
文信息,此时,附加安全信息全部写入0FFH。
补充规定之五: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9]56号文作出了“关
于同意在我区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批复”,近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
家税务总局以质技监量发[1999]264号文批准发布了《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并在京召开会议,
明确此前生产的带有IC卡、打印、语音等功能的出租车计价器不能视为税控计价器,
也不能改造为税控计价器。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国税发[1998]164号“关
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早已明确规定:“从2000年
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非税控计价器”。但是,截至目前仍有个别单位有禁不止。
继续销售、安装仅有Ic卡等功能的计价器,给自治区推行使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
作带来了严重后果。为减轻出租车承运人负担,确保自治区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
价器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自治区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顺利进行,规定如
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税发[1998]164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
日起任何单位不得生产、销售、安装不符合《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规
定要求的非税控出租汽车计价器。
二、出租汽车计价器超过使用期限,需更换的计价器经检定合格,可延期使用,
待统一安装税控计价器时一并更换。
三、新车安装出租汽车计价器、可与安装单位协商租赁经检定合格的非税控计价
器作为临时过渡使用,但在检定证书上必须加盖“临时计价器”字样印章,待统一安装
税控计价器时一并更换。
四、凡2000年1月1日后继续销售、安装非税控计价器(临时计价器除外),
其费用全部由销售、安装单位承担。已安装收取费用的出租车承运人可要求销售、安
装单位退款,退款后可作为“临时计价器”租赁使用;
五、为确保税控计价器的质量,防止作弊,保证税控计价器安装的顺利进行,出
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推广工作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厅统一选定
税控计价器机型、制定发票式样后,统一安排实施。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逐步推广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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