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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所得税问题

新地税二字[1998]041号颁布时间:1998-04-09

       1998年4月9日 新地税二字[1998]041号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专门生产酱油、醋等产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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