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24号颁布时间:1997-03-13
1997年3月31日 新国税所字[1997]024号
接国税函[1996]7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所
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称: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
所属新疆地毯工艺品进出口公司收取2.6万元总机构管理费,上交的管理费在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超出的金额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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