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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公司向所属企业收取1997年度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108号颁布时间:1997-12-23

     1997年12月23日 新国税所字[1997]108号    接新疆有色金属公司新色财[1997]311号《关于审批下属企业上交管理 费用基数的请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7]177号文件规定,经区局研究,同意该公司1 997年度向其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基数为950万元。其所属企业上缴管理费超基 数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未超基数的,据实扣除。总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应严格按规定 使用。   (见附表)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九九七年管理费分摊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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