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办法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116号颁布时间:1997-12-31
1997年12月31日 新国税所字[1997]116号
为了加快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步伐,转变勘察设计单位的经营机制,规范勘
察设计单位的分配行为,调动勘察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勘察设计单位
的活力,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技术水平,根据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事厅、财政厅合发的新工改办字[1996]15号文的有关精神,结合勘察设计
行业的特点,现对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问题通知如
下:
一、实施范围及考核原则
(一)凡符合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厅、财政厅合发的新工改办字[1
996]15号文件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实行工效挂钩办法。
(二)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应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
益增长的原则,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注意增强本单位发展后劲。
(三)根据勘察设计行业特点,各勘察设计单位应采取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标
双挂钩的形式,建立相应的科学合理的挂钩指标和考核指标体系。
(四)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可根据自治区工资改革领导
小组、人事厅、财政厅[1996]15号文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主要采用的实现税
利、实现利润、工资税利率、工资利润等作为挂钩指标,经批准也可采用勘察设计单
位的收入与实现税利复合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但实现税利所占复合指标的比重不能
低于50%。
二、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和社会效益指标的核定,按自治区新工改
办字[1996]1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考虑到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及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经济效益差异性,各年度
之间不均衡性,在核定实现利税、总收入指标基数时,原则上根据上一年度指标实际
完成数为基数。
对上年实现税利、总收入含特殊因素的以前3年的平均实现税利总收入水平为基
数,适当予以合理调整。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准下达。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社会效益挂钩指标,指因技术进步而获得的奖励项目,如:
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标准设计、优秀计算机软件、优秀科研奖、科技进步奖等。
获奖项目计分标准如下表:
等 级
等 分
级 数
一等级
二等级
三等级
国家级
8
7
6
部 级
6
5
4
自治区级
4
3
2
获奖项目每得1分,工资总额增加0.025%,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几个级别奖
励时,按最高等级计分。按获奖项目增加的工资总额不列入次年工资总额基数。
(五)勘察设计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必须建立能够反映本单位经营管理状况的考
核指标体系,达不到考核指标要求的,要核减一定的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考核指标
体系主要包优良品率、合格品率、合同履约率、CAD绘图率、国有资产保值率等,
考核标准如下表,
项目
考核基数
优良品率
85%
合格品率
100%
合同履约率
90%
CAD绘图率
30%
国有资产保值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指标每下降1%,扣减工资总额0.05%-0.1%
三、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和新增效益工资的结算、提取,按自治区新工改办
字[1996]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工资挂钩的审批程序
由各勘察设计单位申报的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指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工资
总额基数、挂钩浮动比例和年终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总额,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
自治区所属单位应由自治区建设厅组织初审后,报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审核批准实施;
地、州(市)所属单位如何审批,由当地人事、财政、建设部门自行研究确定。
五、其他
(一)为保持工效挂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挂钩期限暂定为3年。
(二)在持钩实施期间,如因国家或地方经济改革政策调整,对挂钩单位产生较
大影响时,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将对有关指标进行合理调整。
(三)中央驻疆勘察设计单位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本实施方案由自治区建设厅、人容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自收自支勘察设计单位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年度结算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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