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自治区分行请求抗震救灾款免缴所得税的复函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111号颁布时间:1997-12-22
1997年12月22日 新国税所字[1997]111号
你行工银新[1997]会字141号《关于请求抗震救灾款免缴所得税的函》
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对你行1996年、1997年度由总行核批的资产非常损失指标3000
万元、1500万元,专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房屋及附属设施的重建等,这部
分支出属资本性支出,税前不允许扣除。对属于维修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用,按规
定可以税前扣除。
二、考虑到你行所属部分地区分支机构受灾情况严重,为尽快恢复正常业务的开
展,仅对你行所属分支机构在1996年、1997年度中遭受自然灾害后,为恢复
正常业务而重新购置微机等电子设备的费用,准予税前扣除。
三、对你行所属分支机构在受灾中造成的资产净损失,应按国税所字[1995]
62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