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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32号颁布时间:1997-04-02

     1997年4月2日 新国税所字[1997]03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8号《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 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 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请仍依据新国税发[1994]118号文件有关规定 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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