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22日 新国税所字[1997]02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
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各地结合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检查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
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及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
全部进行纳税调整。一时难以区分性质的,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
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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