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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29号颁布时间:1997-04-22

     1997年4月22日 新国税所字[1997]029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 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各地结合1996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认真检查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 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及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凡不符合文件规定的, 全部进行纳税调整。一时难以区分性质的,应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 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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