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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7]051号颁布时间:1997-06-05

     1997年6月5日 新国税所字[1997]05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 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各地国税部门接通知后要及时与生产建 设兵团所属师、团(场)联系,要求其按文件规定对应享受。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行业分别核算,分别汇总。凡不按文件要求分别核算的, 各地国税部门可按时汇总纳税企业就地监管办法就地照章征收所得税。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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