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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有关出口退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38号颁布时间:1997-10-23

     1997年10月23日 新国税进字[1997]038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区边境地区生产企业既取得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又 取得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其出口货物既有自产货物又有外购货物的,一律按“先征 后退”办法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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