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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行审核换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7]034号颁布时间:1997-09-03

       1997年9月3日 新国税进字[1997]034号    从1996年开始,外经贸部对原批准有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重新进行 了审核确认,我区按照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精神,有407家企业经外 经贸部批准取得了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权,致使我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数量, 经营地点等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使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工作准确无误,及时向 总局上报调整企业代码库,根据区局新国税进字[1997]019号关于印发《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局决定从199 7年9月8日起,在全区重新进行审核换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换发登记证的范围       凡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重新审核批准有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内 资生产企业及生产型集团公司,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批准具有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对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需办理退税的企业只进行登记, 不发证。     二、审核换发登记证的时间   为了方便企业换证,内、外资出口企业分段进行,内资企业从1997年9月8 日起至9月22日止,外商投资企业从9月23日起至10月8日止。   三、重新审核换证的地点   对审核批准的一般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所在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 口税收管理机关办理,乌鲁木齐地区在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 对取得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照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进字[1997] 019号文件中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印制及发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区局已按全国统一式样印制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个别地区尚未领取的请尽快到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   五、出口企业办理登记换证需提供的手续   1、外经贸部和自治区外经贸厅批件;   2、工商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海关注册登记证;       5、开户银行证明。   六、其它有关事项   1、新证为深蓝色皮本,内设花边字母CKTS,旧证为黄皮本,内设花边字母 SW。旧证1998年1月1日起作废。   2、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执行。   3、涉外企业《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使用中、英文版登记证,由区局统一印制 下发。   4、各地在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中应按规定认真审核办证企业条件。出口企业退税 登记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退税机关留存一份、外经贸主管部门留存一份。   5、各地在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结束后务于11月15日前将新登记企业码库用软 盘上报区局,以便呈报总局调整数据码库。   各地在审核登记换证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区局。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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