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6]055号颁布时间:1996-12-03

     1996年12月3日 新国税所字[1996]055号    接国税函[1996]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 996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称: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向所属新疆 中化建进出口公司1996年度分摊总机构管理费10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 许税前扣除。请依照执行。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