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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6]057号颁布时间:1996-12-09

       1996年12月9日 新国税所字[1996]057号    接国税函[1996]6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包进出口集团总机构 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1996年度向所属新疆公司分摊 总机构管理费9万元,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超出部份应进行纳税,请 依照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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