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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批准同意对自治区烟草公司向所属基层单位收取管理费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6]048号颁布时间:1996-11-07

     1996年11月7日 新国税所字[1996]048号    接自治区烟草公司申请向所属基层单位收取管理费的函。根据国税发[1995] 188号文件精神,经区局研究,同意自治区烟草公司1996年度可向下属企业收 取管理费400万元。年度终了后,由自治区烟草公司将管理费实际支出情况上报自 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地国税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1:一九九五年管理费分摊表 乌鲁木齐烟草分公司     l 60万元 吐鲁番烟草分公司     60万元 (其中:库尔勒烟草分公司) 36万元 哈密烟草分公司 25万元 新疆卷烟厂 90万元 玛纳斯县烟草公司 2万元 金叶宾馆 1万元 石河子烟草分公司 9万元 合计 347万元 附件2:一九九六年管理费分摊表 新疆卷烟厂 95万元 乌鲁木齐烟草分公司 169万元 库尔勒烟草分公司 45万元 哈密烟草分公司 26万元 吐鲁番烟草分公司 25万元 兵团烟草分公司 15万元 伊犁烟草分公司 11万元 石河子烟草分公司 l0万元 玛纳斯县烟草公司 3万元 金叶宾馆 1万元 合计 400万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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