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2月10日 新国税所字[1996]05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
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须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必须有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文件,方可
实行汇总纳税,同时,要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监管。凡未经总局批准的,税务机
关一律按税法规定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级次,应严格按总局的规定执行。需要延
伸检查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监管企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应按季向所在
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企业依税法规定自行
汇算,自行调整计税所得额,并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决算
报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与其财务决算报表应纳税所得额调增部分,所得税就地征
收入库。从3月1日起,税务机关依法就地核查,税务机关检查与企业申报数不符而
应补缴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就地征收入库,并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纳税申报表是否逐级汇总,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做好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同时,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做到执行政策及时、正确、统一。对查出问题较大,难
以定性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底
以前,向自治区国税局上报对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监管稽查总结报告及统计表(附后)。
五、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在同一地区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在规定的时
间内作出统一稽查安排;对路地区的,由自治区国税局作出统一稽查安排,组织有关
地区实行联合检查,各地应积极配合;对跨省区的,需要到外省区进行稽核的,由各
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上报自治区国税局,由自治区国税局统一组织。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