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24日 新国税所字[1996]00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
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地应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凡符合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都
应按季、年向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
关按规定进行审核检查。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