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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所字[1996]009号颁布时间:1996-04-15

     1996年4月15日 新国税所字[1996]009号    现将财政部财预字[1996]25号《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 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交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尽快调查,核实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中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 各自的投资比例(或分利比例,下同),投资比例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如遇政策 变动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一年调整一次。   二、各地调查核实的情况、确定的投资比例等,应及时向地方政府领导作汇报, 取得地方政府领导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地方税务局的联系,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三、积极与金库联系,对一季度已入库的税款,按文件有关规定和调查确定的投 资比例,及时进行调库。 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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