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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法字[1997]005号颁布时间:1997-04-16

     1997年4月16日 新国税法字[1997]005号    现将国税发[1997]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区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布置如下:   一、检查指导思想   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41号通知的检查指导思想为指针。通过检 查,进一步规范我区各级国税机关的执法行为,维护增值税的统一、完整和严肃性, 为完成我区增值税收入任务奠定基础。   二、检查领导组织   自治区国税局成立增值税执法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局长师德昌同志担任,领 导小组成员由张广玉、张曙东、王中兴等同志组成。   三、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及检查的重点按总局国税发[1997]41号通知进行。   四、检查方法   各地国税机关可先采取自查,区局将对三个地、州、市进行抽查验收。各地抽查 部分企业的检查可与日常工作检查结合起来,各地、州、市在自查阶段,要按照通知 规定认真进行自查,边查边纠,并将自查和纠正的情况报告区局。地、州、市级国税 机关,应对所属县、市局、分局的自查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面不少于20%。地、 州、市以下的执法检查工作按规定时间自行安排。区局检查组将于6月10日后对各 地、州、市国税局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地区另定。   五、检查要求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此次检查高度重视,端正态度,把执法检查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   (二)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实施,做到认真、细致、深入、 不走过场,保证检查工作的质量,总结检查中好的经验和作法。   (三)各地应于6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的情况书面报告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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