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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法字[1997]020号颁布时间:1997-10-16

       1997年10月16日 新国税法字[1997]020号    现将国税发[1997]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 复》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存在的一些问题,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期限问题   税务机关查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缴款期限,从税务机关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应在 5-10天内缴库。   二、复议问题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纳税人又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税款及滞纳金,在 法定期限内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纳税人对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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