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4月17日 新国税法字[1997]006号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
长远的战略方针。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
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
号)的规定,现将《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96年修订)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1986年11月修订)
终止执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的管理,按照财税字[1994]
001号、国税发[1994]008号、财税字[1996]20号、21号等文
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
及时告知我们。
附件: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
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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