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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云国税函[2003]1062号颁布时间:2003-11-21

     2003年11月21日 云国税函[2003]106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3] 1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48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出口农药,不 再执行国税函[2001]113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必须按13%的增 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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