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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云国税发[2001]263号颁布时间:2001-10-05

     2001年10月5日 云国税发[2001]26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 [20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 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 社企业,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他人”的范 围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民贸县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非民贸县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独立核算, 独立纳税,不得享受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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