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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云国税发[2001]264号颁布时间:2001-11-05

     2001年11月5日 云国税发[2001]26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良种棉加工厂和纺织企业2001年7月 1日以后至文到之前直接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已按10%计算抵扣了进项税的, 可按本通知规定补提进项税在以后的销项税中给予抵扣。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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