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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三字[2003]9号颁布时间:2003-08-18

     2003年8月18日 云地税三字[2003]9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支持云南邮政事业的发展,根据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考虑到邮政 企业属于国有公用企业和目前云南邮政存在严重困难的实际,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对云南邮政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免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房产税。从2003年7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云南省邮 政局机关、昆明邮区中心局和全省各县邮政局、镇邮政所以及八个民族自治州所有邮 政局、所的房产税免征三年。今年已征税款不再退税。   二、土地使用税。对邮政企业的土地使用税,仍按有关规定缴纳。对纳税确有困 难的企业,可按照现行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批减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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