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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海关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42号颁布时间:1997-02-17

     1997年2月17日 云国税发[1997]42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省内各海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问题 的通知》(国税发[1996]1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通 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申请退(免) 税手续时,必须提供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原件,否则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二、货物出门但未取得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出口货物办结 海手续6个月内,凭报关单其它联次(原件)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关于申 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然后持该证明到原出口地海关办理补签报关单 手续。对于1997年1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应于1997年10月31日 前到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办理该证明过时将不再受理。   三、自1997年1月1日起,海关接受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 关单时,可不分企业工商登记时间,一律填写黄色的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审核签发 程序应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署监[1996]32号文《关于加强协 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请补签报关单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需向原出口地海关提交主管其出口退 税的地(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及所需 补办的出口报关单的原件、发票,经审核无误后方能补办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办理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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