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8]296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云国税发[1998]29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8]4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 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050号)我局已 于1997年6月9日以云国税字[1997]170号文件转发各地,请与本通知 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财税字[1997]贴050号文件规定的公式计算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对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为正数的,一律不得挂帐, 更不得按零计算,必须作为企业应交税金征收入库,并应督促企业在帐务上将“不予 免征、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从进项税金中转出,转不完的部分计入“应交税金”借方 科目。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