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07-31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相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结合我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我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主要内容
自2026年8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原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步停用。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办税服务厅获取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