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2月25日 云国税函[1999]66号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
品使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办发[1999]2号)转发给你
们,请结合《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停进口柴油、汽油后国内油品供应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1998]
398号)文一并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特区内资企业购买国内油品使
用购油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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