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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管理制度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2]127号颁布时间:2002-11-04

     2002年11月4号 云地税发[2002]12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管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分析社会保险费的收入进度及 存在问题,掌握“重点费源”的变化情况和“欠费大户”的欠费情况,建立一个有效、 规范、科学的管理机制,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的不断增加和征缴率的稳步提高。结合 我省实际,特制定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管理制度,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监控对象   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确定全省地税部门实行“重点费源”和“欠费 大户”的监控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参保单位。   二、监控项目   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生育保险费。(各地州市根据现有征缴的费种确定)   三、监控内容   主要包括:(1)缴费单位的基本情况(缴费单位名称、产业类型、经济性质、 法人代表、参保职工人数、缴费工资总额、各费缴费率、年缴费金额等);(2)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情况(以前年度的累计欠费数额、本年(月)的应征数、实征数、 欠费数额等),详见《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监控台帐》。   四、监控级次   (一)重点费源:   1、单费种月缴费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为省级监 控;   2、单费种月缴费金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 位为地、州、市级监控;   3、单费种月缴费金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缴费单位 为县(区)级监控。   (二)欠费大户:   1、单费种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为省级监 控;   2、单费种累计欠费额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 位为地、州、市级监控;   3、单费种累计欠费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缴费单位 为县(区)级监控。   个别地、州、市地税部门,因征管户较多或征费金额较大,可以事先征得省局规 费管理处的同意,对上述监控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五、操作程序   (一)各级监控部门必须按上述监控对象、类别、级次等有关项目填制《云南省 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监控台帐》。   (二)各级监控部门应对监控台帐的内容进行认真的记录并做动态分析,同时要 求就监控情况作出相应说明。一是对重点费源监控户的缴费情况提出分析意见,上报 或传送相关部门,作为抓好当年征费重点工作的参考;二是对欠费监控户的陈欠、新 欠和缴费情况的变化提出定性分析意见,并对欠费追缴提出相应的意见,联合相关征 管部门采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追缴计划和清欠目标,确保追缴任务的落实。   (三)各级监控台帐建立后,按预算级次于季度末的次月7日前,上报上一级主 管地税机关。   (四)上报省级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台帐的数据及情况,于季末15日前由 地州上报到省局规费管理处。   六、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监控制度,对全省 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征管资料信息,做到应收尽收,要求:   (一)各地、州、市地税局规费管理科以及县局想费管理股或税政股要明确工作 职责,制定工作目标,认真做好基础台帐的建立工作。要严格按上级局的统一部署, 结合当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费源监控、管理工作。   (二)要结合本地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按照本制度要求,认真做好“重点费 源”和“欠费大户”监控的台帐建设和管理工作,并将监控台帐的建立、登记、上报 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   (三)要深入调查研究“欠费大户”的欠费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 追缴欠费检查活动,与欠费户签订“缴费保证书”,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力求做到 不发生新欠,及时有效地收回陈欠。   (四)基层征收单位要全面建立以申报表、征收清册、入库凭证为记帐依据的台 帐,将所有缴费单位纳入监控范围,对缴费单位的应缴数、已缴数、欠缴数进行按月 登记。并按季报送监控单位的信息资料,提供准确、可靠的征费依据。   (五)对已确定为重点监控对象的缴费单位,若应缴费数额、欠费金额达不到监 控级次需要撤出的,必须征得上级监控机关的同意,在台帐上作记录,并说明原因后 方可撤出。   (六)各地、州、市的规费处(科)必须按省局要求,在规定的信息网站上开设 电子信箱,将有关的数据、资料按时发送到省局的电子信箱上。   (七)各地要积极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情况,争取当 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及时向劳动社保部门、财政部门通报情况,共 同分析、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真正通过监控制度的 建立,推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七、本制度从二00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云南省社会保险费重点费源或欠费大户监控台帐(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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