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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6]41号颁布时间:1996-06-06

     1996年6月6日 云国税所字[1996]4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 996]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未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办法的中央企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由 500元调整为550元。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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