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云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6]54号   根据各地对汇缴成员单位清缴检查的情况,现对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查出应计未计收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现行企业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纳税人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核算企业的收人及成本费用。因此,检查中 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有应计未计收人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资本性支出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等支 出直接记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规定,依法就地补缴企业 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   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都应计入企业工 资总额,在“应付工资”科目内核算。因此,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1995年度应 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凡通过“应付工资”核算,计人企业工资总额的, 暂不作纳税调查。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 “应付工资”核算以及将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等工作人员的工 资挤入成本费用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虚列成本费用问题   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凡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虚列成本费用, 减少当期会计利润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有的企业单位未设“所得税”科目问题   我国1994年财税、外汇体制改革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后会计科目和会 计报表格式的通知》([94]财会二字第19号)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 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和排列,均增设了“所得税”科目和项目。 因此,汇缴成员企业单位也应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相应增设有关科目和项 目。   六、关于汇缴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查增所得税是否补税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由于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了盈亏抵补,因 此,凡对亏损企业单位查增的应税所得,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查减所得税是否退税问题   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上年多计收益,少计费 用而查减上年应税所得的,应督促企业单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当 期损益,不能在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