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的处理的通知
云国税所字[1996]54号颁布时间:1996-07-17
1996年7月17日 云国税所字[1996]54号
根据各地对汇缴成员单位清缴检查的情况,现对各地国税机关对汇总缴纳企业所
得税的成员企业单位进行1995年度清缴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查出应计未计收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以及现行企业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纳税人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核算企业的收人及成本费用。因此,检查中
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单位有应计未计收人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资本性支出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等支
出直接记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规定,依法就地补缴企业
所得税。
三、关于企业工资的纳税调整问题
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都应计入企业工
资总额,在“应付工资”科目内核算。因此,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1995年度应
付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凡通过“应付工资”核算,计人企业工资总额的,
暂不作纳税调查。对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
“应付工资”核算以及将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医务等工作人员的工
资挤入成本费用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虚列成本费用问题
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凡发现汇缴成员企业单位虚列成本费用,
减少当期会计利润的,一律按规定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有的企业单位未设“所得税”科目问题
我国1994年财税、外汇体制改革后,财政部《关于印发调整后会计科目和会
计报表格式的通知》([94]财会二字第19号)对所有行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科
目和会计报表的科目、项目进行了重新调整和排列,均增设了“所得税”科目和项目。
因此,汇缴成员企业单位也应按现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相应增设有关科目和项
目。
六、关于汇缴成员企业单位当年发生亏损,查增所得税是否补税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当年发生的亏损,由于在总机构所在地进行了盈亏抵补,因
此,凡对亏损企业单位查增的应税所得,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七、关于查减所得税是否退税问题
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中,发现企业单位上年多计收益,少计费
用而查减上年应税所得的,应督促企业单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当
期损益,不能在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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