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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昆明铁路局及所属工附业企业纳税申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1997]154号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云国税发[1997]154号   经国务院批准,原成都铁路局所属昆明铁路分局、开远铁路分局予以撤消,自1 997年4月1日起重新组建昆明铁路局。由此,其纳税申报单位(监管级次)已发 生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66号、国税发(1996)22 4号以及国税发(1996)17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昆明铁路局及所属企业所得 税纳税申报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昆明铁路局及所运输单位统一以昆明铁路局这为纳税申报单位,其所得税纳 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于季度终了后45日内,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送运云南 省国家税务局。昆明铁路局所属工附业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所得税统一由昆明 铁路局汇总在北京缴纳。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 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 资料,其中,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经主管国税机关签章后(一式三份,国税机关留存一 份,企业留存一份、企业上报一份),再由企业上报昆明铁路局汇总申报。   二、昆明铁路局所属昆明铁路工程总公司,应由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企业所得税,税款人中央金库。   三、昆明铁路局所属多种经营国有企业,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云国税 发[1997]101号)规定执行。    附件:昆明铁路局所属的工附业企业 1、昆明配件厂        昆明 2、昆明机车工厂       昆明 3、雨果辅水泥厂       红河蒙自县 4、蒙自配件厂        红河蒙自县 5、昆明集装箱公司      昆明 6、昆铁装卸服务公司     昆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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