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来2021新年度,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2021年是否还能享受这个税收优惠呢?
按照政策的规定,新年度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重新计算,才能确定今年是否还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该如何确认?有什么注意事项?一起来学习吧~
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注意要点】“抵减应纳税额”而不是“增加进项税额”。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注意要点】销售额占比计算达标是最重要的核心标准,四项服务销售额或生活服务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才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具体判断是否属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呢?
参与计算的销售额均按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包括自行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上述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出口销售、简易计税销售额、视同销售销售额,但对于按现行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差额征税的项目(如旅游服务等),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参与计算。
【注意要点】计算期内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额同样参与销售额占比计算。
某纳税人于2020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5-12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2020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1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纳税人2020年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超过50%,因此,2021年可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注意要点】纳税人除发生跨年计算判断享受的特殊情形外,实行按年判断、按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享受,并在当年度内(指会计年度)不再调整。政策出台的以后年度(即2020年度和2021年度)是否适用,则根据上年度全年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计算确定,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一年度根据规则判断不予享受,但全年销售额重新计算符合条件的,则次年可以享受;二是上一年度根据规则判断已经享受,但全年销售额重新计算不符合条件的,则次年不得享受。需要注意的是,一旦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占比确定是否享受之后,不再根据当年度的销售额结构变化进行调整。
某公司2020年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且截至2020年底还有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尚未抵减完。2020年该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那么这20万元的加计抵减额余额如何处理?
该公司2021年不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则2021年该公司不得再计提加计抵减额。但是,其2020年未抵减完的20万元,是可以在2021年继续抵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