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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视非上市企业股权转让印花税的征收

录入时间:2014-09-10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非上市企业股权重组、转让业务越来越频繁。现阶段我们对股权转让大多侧重所得税的征收,却没有对印花税引起重视,直接导致了印花税流失。
  具体表现在:
  一是重视对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忽视企业法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收。
  二是无偿转让股权。无偿转让交易额为零,没有征收印花税。
  三是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行为,较长时间才被发现,易丧失行政处罚权。
  笔者建议所有企业在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时,要求有纳税证明这一环节。如同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把契税征收环节嵌入到办理房产证过程中间,以加强相关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发文《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是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虽然该信息提供按文件规定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转让信息到税务部门后,再分配给股权变更相关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相应税务处理,时间冗长。目前,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股权变更环节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甬地税一〔2010〕143号)只针对企业自然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而不针对所有企业股权转让,有遗漏之嫌。虽然企业法人之间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复杂,但缴纳印花税相对简单,可行。
  无偿转让股权,不能简单认定免征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暂不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仍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由此可见,无偿转让股权行为并不一定免征印花税。如果没有政策规定,应该缴纳印花税。
  无偿转让股权,印花税计税依据确定不复杂。所谓转让股权,无非买卖、继承、赠与三种形式,继承、赠与就是合法的无偿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中“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其合同协议所载金额应该就是股权价格。继承、赠与只不过是不用支付对价而没有交易价格产生而已,但股权价格本身还是存在的。因此,不会因交易额为零而不贴印花税。
  转让股权中买卖形式是最普遍行为。一般企业股权与上市公司不同,根本不存在一个充分交易市场,股权转让交易额的确定完全凭双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税务机关只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平价或者低价)且无正当理由的,保留核定征收权利。因此,单纯就征收印花税来说,并不需要陷入对股权转让所得额认定的泥潭中,简单以股权价格和交易价格中取大者征税,或者直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税。况且印花税本身仅就合同金额征税,与实际执行金额有差异,不存在多退少补问题。
  未贴或少贴印花税行为仅属于税务违章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股权转让从发生之日,即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之日起,税务机关只有两年时间内督促有关当事人缴纳印花税,超过期限可能会丧失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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