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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印花税问题的税务稽查案例

录入时间:2014-01-13

  案情概况:

  A公司多年来一直在H写字楼办公,与出租方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双方的租赁合同往往不设定租赁期限。2012年税务检查人员在对A公司的专项检查中发现,A公司在2011年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贴花缴纳印花税,对此,A公司拿出合同辩称,该合同未设定租赁期限,而且合同中的金额只有日租金1500元/天,没有具体金额,所以忽视了贴花。检查人员人为,根据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对些,责成A公司补缴印花税并处罚款。

  案情分析:

  本案中,类似A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设定租赁期限的情形屡见不鲜,由于只设定了日租金却没有设定期限,导致合同的总金额很可能无法计算,因此很多人就以该租赁合同中金额无法确定为由逃避印花税的缴纳。而根据相关规定,即便产生上述情况,财产租赁合同在订立时仍需要先按定额5元贴花,之后再根据实际结算情况,进行补贴印花。

  处理结果:

  责成A公司补缴印花税近1000元,并处一倍罚款。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98〕第025号)第四条

  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税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税官建议

  不应忽视对于印花税问题的缴纳,也不要抱着想当然的心理去看待税法,遇到实际问题时应该查阅相关规定,充分把握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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