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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

录入时间:2010-08-02

【中华财税网2010-08-02信息】  问:经营采摘、观光的农业用地,其单位和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三条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用来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税,其余用地则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竞标方式取得一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等竞价方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前期土地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问:仓储保管单据是否需要贴花?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五条关于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规定,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四条关于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如何确定规定,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因此,办理仓储保管业务,若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问:企业签订的应税合同如果没有履行是否可免缴印花税?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又该如何处理?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签订时、书据书立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凡修改合同后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问: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在缴纳印花税时,是否必须由甲乙各方缴纳,可否由第三方缴纳?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当由各方就所持凭证的各自金额贴花。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如果应税凭证是由当事人的代理人代为书立的,则由代理人代为承担纳税义务。

  问:多家银行与同一借款人签订的一份借款合同,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规定,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问:通过保险机构扣缴车船税后应如何取得完税证明?

  答:根据《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规定,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另外,为了满足纳税人办理保险业务和进行财务处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作为纳税人财务处理的依据。

  因此,一般情况下,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后,纳税人已取得了含有车船税完税信息的保险单和发票,不必再到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确有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按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问:转让在建工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已实际发生并已对外支付的工程款是否可在转让收入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该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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