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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不缴印花税

录入时间:2010-04-06

【中华财税网2010-04-06信息】  问:我是一个农民,以种植烟叶为生。近日,我与县烟草部门签订了一份收购烟叶农副产品合同。请问,这份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

  答:不需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6.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因此,农民个人与县烟草部门签订的合同属于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不必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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