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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成立新企业启用资金账簿如何贴花

录入时间:2010-04-01

【中华财税网2010-04-01信息】  问:合并成立新企业,在启用资金账簿时,应该怎样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其资金账簿印花税适用以下政策: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文件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文件中的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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