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个人向企业借款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应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录入时间:2008-09-05

【中华财税网2008/9/5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的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法规,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令2007年第502号)文件的规定:
    “第二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储蓄机构取得人民币、外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储蓄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因此,个人取得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应按5%缴纳营业税,同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