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国有税收协定,是否可以免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7-12-03
问:我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劳务所在地在国内)时除了要缴纳预提营业税外,还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吗?即境外公司在中国无常设机构,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0天的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是指实际在中国的天数还是以此项目的开始日到结束日的累计天数计算? 如果二国有税收协定的话,是不是可以免预提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贵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服务费(劳务所在地在国内)时需代扣代缴营业税,而不是预提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关于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所得减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37号)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上述所得允许扣除外国企业依法缴纳的营业税,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贵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应代扣代缴营业税,并预提企业所得税。没有您所提到的“境外公司在中国无常设机构,在境内提供劳务超过180天的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之规定。对我国与外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可以免预提企业所得税。目前我国与摩洛哥、阿塞拜疆、韩国、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等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