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7-11-30
问:我有偿取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已交纳完,但土地使用证还未办下来,我应在什么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
答: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合同签订的内容及时间确定。按以上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或"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为准。如果有特殊情况,没有签订合同但已开工,应以开工许可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文件: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