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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涉及哪些税?如何处理?

录入时间:2007-12-03

  问:股份公司下属有一个控股子公司A,控股子公司A从银行贷款1000万元,按银行的利率转给股份公司用来补充流动资金,(因股份公司无法从银行贷款)股份公司从控股子公司A贷款额不超过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的50%,股份公司认为不涉税,这样理解对吗?
  另外,控股子公司A从银行转的利息,应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同时:再借:应收股份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我认为控股子公司A不涉及所得税风险,请问控股子公司A涉及所得税的风险吗?
  此业务能否按统一集团内部借贷资金,这种情况涉及营业税吗?
  答:利息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贵公司从下属一控股子公司A借1000万元,按银行的利率支付控股子公司A利息,且其贷款额不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此部分利息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不交所得税。
  营业税问题。贵公司的情况可以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的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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